会议制度
一、全委会议
(一)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并结合我旗实际,一般在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确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二)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要向所设大会秘书处请假,如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应同时提出。
(三)全委会议协商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民主方式进行表决。
(四)为有利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在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市、旗委的重要决议、指示以及讨论协商重要问题时,旗政协全委会议可采取扩大形式,扩大范围由政协常委会视需要确定。
(五)旗政协全委会召开的时间、任务以及决定的重要问题,要向旗委报告,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增强透明度。
二、常委会议
(一)旗政协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旗政协常委会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外出期间,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或其他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常委会讨论的主要事项是:
1.中共中央、自治区、市、旗委和全国政协、自治区、市政协的重要指示、决议及重要会议精神;
2.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全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3.旗政协向旗委、市政协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旗政协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及其它重要材料;
4.旗政协全年计划、总结和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6.其他需要常委会审议的重要问题。
(三)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常委会除常委出席外,有的议题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四)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主席督促各委办主任抓紧办理,尽快落实。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席或常委会报告。
(五)每次常委会议均由办公室综合秘书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需要印发会议纪要或简报的,由政协办公室综合秘书起草,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主席或者主席签发。
三、党组、主席会议
(一)党组、主席会议,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
(二)党组、主席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是:
1.讨论研究工作计划及某项工作的安排意见;
2.听取各委办工作情况的汇报;
3.听取召开全委会议、常委会等会议筹备情况的汇报;
4.讨论研究其它有关事项。
(三)党组、主席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委办主任一级。
四、办公室会议
(一)每月召开一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月末适当时候举行,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会议任务:
1.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3.部署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的准备工作;
4.研究安排政协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凡需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副主任应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做好充分准备。
(二)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委办主任组成。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机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机关全体会议。
(三)对需要向主席、副主席请示或需要提交党组、主席会议研究的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向主席、副主席请示,并将请示的结果通报有关委办。
五、其他要求
(一)召开的各种会议均须作出记录,每次会后都要整理存档会议记录,重要的会议需发会议纪要。各类调研、考察、学习、讨论等活动结束后,都要有相应的总结报告,责任到人。
(二)会议召开之前,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联络和服务等会务工作,要提前布置好会场会标、会签,将领导台签准确摆放,并做好会议签到工作。
(三)参会人员须着正装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前五分钟入场;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向办公室主任提出书面请假,办公室文书做好相关记录。
(四)每次大型调研、考察活动以及需要宣传报道的会议,办公室负责与新闻部门做好联络工作,确保新闻报道内容及时准确。
(五)每次会议,原则上都要有专人负责留存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