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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制度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5-04-30 

  一、收文办理及传阅

  (一)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拟办、批办、承办等程序。

  (二)发给政协机关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书签收。收文后保证及时准确地将公文进行分类登记。

  (三)公文分类登记后,要及时交办公室分管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需要传阅的公文,按照规定和程序送有关领导和委办负责人传阅。公文传阅过程中,要注重传阅时效,办公室文书人员要跟踪催阅,当日传阅当日收回。

  各委办传阅文件到办公室领取统一传阅,逐件清点来文后签收。发现问题及时向分发人员或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文件阅办后,及时交回办公室以便公文的正常运转。

  (四)领导传阅公文,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若圈阅或者只签姓名,则视为同意。

  (五)公文传阅要本着急用先看、急事急办的原则,实行分类分夹传递。对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文书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并随时向办公室主任反馈办理情况。

  (六)所收公文,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自收文之日起10日内办结。办结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书存档。

  二、发文

  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其内容属于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其内容属于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党支部的,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机关党支部负责起草。

  (二)公文中涉及其他委办职责的事项,起草委办应当主动与其协商,文稿按照行文规范进行校核。在内容上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起草委办协商或者请其修改,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三)定稿后的公文按照领导分工签发,分管领导在发文单上明确签署意见后方可分发文。联合发文,应当由所有联署委办领导会签。

  (四)经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由起草委办负责送印、封装、分发。

  (五)如需印制蒙文公文,由起草委办负责将领导签发的公文文稿复印送民族事务局翻译后送印。一般情况下,应做到蒙汉文同时发出。

  (六)领导批示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具体承办委办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其他相关函件公文和信访交办函,参照上述规定由相关人员负责起草、校核、送签、封装、分发。

  (七)外发公文,由起草委办封装后,交文件交换站传递。标有重要公文要履行登记手续,急件需要立即送出的,由公文起草委办负责。

  (八)各专委会所发文件,由专委会负责存档,同时报送办公室统一存档。办公室每年要将重要文件存入旗档案局,超出存档期的文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销毁。

  (九)涉密文件,按照保密规定执行,并由专人进行专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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