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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及日常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5-04-30 

  第一条 全体人员实行上班签到制,签到时间为上午7:30—8:30,下午1:30—2:30。签到工作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具体负责签到过程中所有迟到、旷工、请假等记录工作。每月的考勤统计情况报常务副主席和办公室主任各一份。

  第二条 职工在岗考勤以督查为主,由各专委会配合办公室进行不定期督查,不在岗人员(未请假)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 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因公外出除外)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事假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正科级干部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由常务副主席审批,3天以上的由常务副主席同意后,报组织部门审批;其他干部职工请假期限在10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天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组织部门审批。

  (二) 干部职工一年内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干部职工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年度考核按基本称职等次确定;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等次确定;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退回组织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干部职工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干部职工请病事假期满又因本人有特殊原因需继续请假的,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副主席同意后,报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六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请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请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得评为称职等次;请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第七条 干部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结婚、生育、奔丧,可请婚、产、丧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严禁违规离岗学习,对经组织选派和自费脱产离岗学习的,需报组织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 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以及自治区、市委、旗委各项配套规定。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在工作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玩游戏、炒股、看小说等。

  第十条 工作不拖拉、不推诿、不延误,及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讲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讲究公共卫生。不参与和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场合吸烟,不在任何场地随便吐痰、乱扔杂物。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党政干部保密守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十三条 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同时保持办公场所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几净,物放有序,优雅舒适。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管理、车辆使用管理、财务管理、机关公务接待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旗相关制度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