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伊金霍洛旗委员会委员管理制度
为全面提升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全体委员履责资政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促进政协履职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旗政协委员的产生
第一条 认真贯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坚持先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郑重协商产生政协委员,对于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中共伊金霍洛旗委的领导下,旗政协与有关部门协商做好政协委员产生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旗政协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
(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四)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五)在本团体或界别中有代表性;
(六)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七)赞成《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每届旗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旗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每届旗政协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旗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
第四条 旗政协委员的产生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拟制方案。政协换届时,由旗委统战部拟定新一届旗政协委员设置的人数及界别方案,经旗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并送旗委同意后,确定委员规模和界别设置数。
(二)协商提名推荐。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由旗委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各个界别和旗政协专门委员会按照政协委员设置方案的要求,民主协商提出。
(三)协商确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草案)。旗委组织部、统战部对各方面协商提名推荐的政协委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草案)。
(四)组织考察。换届时,由旗纪检委、组织部、统战部分别对党内党外协商确定的政协委员建议名单(草案)中的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由统战部汇总,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经旗政协党组会议同意后,报旗委审定,形成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届中增补委员,由政协办公室拟定方案,汇总建议名单,并组织考察,报旗委组织部、统战部后,经政协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并形成增补政协委员建议名单。
(五)旗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
(六)公示。将旗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在委员产生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
(七)旗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政协委员名单。
(八)公布。经旗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的政协委员,由旗政协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发放政协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政协委员享有《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六条 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治、统战知识、政协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为伊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遵守并履行旗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积极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撰写提案与社情民意,每年至少参与提出1件提案(社情民意);
(五)发挥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和为民办事的服务员,自觉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党政纪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三章 旗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
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进行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旗政协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政协委员有计划地学习。
第八条 每届旗政协委员会在任期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新任旗政协委员进行一次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培训。
第九条 旗政协开设“政协伊金霍洛旗委员会网站”,建立开放式的政协系统学习教育信息网络,为政协委员的学习、交流开辟新的途径。
第十条 旗政协机关各委办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不定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调研等活动,尽力为政协委员的学习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旗政协委员应树立“终身学习”、“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履职水平,争做学习型政协委员。
第四章旗政协委员的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旗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旗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建立考勤、考绩制度。
(一)政协委员参加旗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旗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二)政协委员参加界别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由相关界别组成单位负责考勤、考绩登记并报旗政协办公室备案。
(三)政协委员参加旗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委、组负责考勤、考绩登记并报旗政协办公室备案。
(四)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的情况,由旗政提案委员会负责考绩统计并报旗政协办公室备案。
(五)届末述评。任期届末开展委员履职述评,在年度考评基础上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汇总,作为换届时委员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旗政协办公室对每位旗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旗政协办公室,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政协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后附《政协委员年度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 旗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委员联络组,以便对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及时作出补充调整。
第五章旗政协委员的奖惩与辞职
第十六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旗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开展评选优秀旗政协委员活动,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在旗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
(二) 设立旗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单项奖,对撰写的提案并在承办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政协委员进行表彰奖励。
(三)旗政协委员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连续2次以上获得优秀提案单项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四)政协委员为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在履行“一岗双责”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重要条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树立旗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对多次获得旗政协表彰奖励、成绩突出,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旗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第十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旗政协委员,本着以提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具体措施。具体措施分为提醒、通报、劝辞、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四种形式。
(一)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旗政协主席会议责成办公室对委员进行提醒谈话:常委年内不请假1次或请假2次未参加政协常委会的;委员届中不请假1次或请假2次未参加政协全委会的;委员年内不请假1次或请假2次未参加专委会与联络组活动及会议的;年度考评排序末位的。
(二)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旗政协主席会议责成政协办公室通报批评:委员年内无1件提案、无1次建言献策、无1条社情民意反映的;年度考评为不称职的;1年不参加政协各类会议、活动的;连续2年不参加政协全委会的。
(三)劝辞。对连续2年不参加政协各种会议、活动,也未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或连续2年考评为不称职的政协委员,由旗政协常委会协商决定,劝其辞去委员职务,并函告其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
(四)撤销。旗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政协委员资格。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因违反《政协章程》或旗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协委员届内未经请假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旗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政协委员届内未经请假3次或请假5次不参加旗政协有关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2年内没有提出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由旗政协常委会协商决定,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并函告其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 撤销旗政协委员资格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一)撤销旗政协委员资格应经旗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旗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
(二)特殊情况下,撤销旗政协委员资格由旗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报旗政协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旗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受到警告的,不得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二十一条 旗政协委员的辞职:
(一)政协委员因调离本旗或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在原界别代表性的,经旗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旗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该委员应向旗政协主席会议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逾期2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二)政协委员辞职或被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应由旗政协办公室依据事实提出,由旗政协党组审查和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旗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协商决定。
(三)政协委员辞职后形成的空缺,可由其原界别组成单位提出替代人选,按程序增补政协委员。
(四)公布。经旗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辞职政协委员名单,由旗政协办公室分别通知委员所在单位(界别)和个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旗政协委员受到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自动离职和辞去政协委员资格的,应及时报旗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政协委员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政协委员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旗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