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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旗政协机关干部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5-04-30 

  伊旗政协机关干部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政协各委办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旗政协机关全体干部。

  第三条 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评价、选用标准。

  第二章 评价办法

  第四条 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式,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

  第五条 制定政协干部履职测评表,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一)。

  第六条 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称职(70分—89分)、基本称职(60分—69分)、不称职(60分以下)。

  第七条 测评周期:每季度一次,分别在每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进行。

  第八条 参与测评人员,分为主席层面、委办主任层面、相关干部层面。

  第九条 评分:上述4个层面人员分别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总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对自觉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测评得分为“优秀”等次的应当表彰奖励、推荐使用。对不认真按照组织纪律要求办事,测评得分为“基本称职”的要严肃批评并通报。对于测评得分为“不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对于连续两年测评得分为“不称职”的,建议组织调整或退回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向本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协伊金霍洛旗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