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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展视察、考察、调查研究的工作制度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5-04-30 

  政协伊金霍洛旗委员会

  关于规范开展视察、考察、调查研究的

  工作制度(建章立制)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工作机制和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职责的重要抓手是要开展好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工作,简称“三察(查)活动”。为进一步规范“三察(查)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政协工作水平,结合实际,特订立本制度。

  第一条 “三察(查)活动”必须坚持拥护党委,围绕中心,服务民生的工作宗旨,以肝胆相照、以诚相待的共事态度,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务实担当的工作作风,以理论联系实际、科学发展观的谋事思维,制定协商建言我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三察(查)活动”计划。

  第二条 工作重点:(1)围绕关系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开展“三察(查)活动”;(2)围绕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三察(查)活动”;(3)围绕民生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三察(查)活动”。

  第三条 课题确定:(1)旗委命课题。依据旗委确定的发展规划及中心工作,完成好旗委给予政协的“三察(查)活动”课题任务。(2)立项定课题。政协办公室及各专委会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等,于当年10月份完成下一年度“三察(查)活动”课题清单的拟订工作,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于当年11月份完成向旗委、政府的征求意见并形成“三察(查)活动”课题清单(草案),报主席办公会议修改完善后经旗委同意于当年12月下旬完成安排部署工作。办公室及各专委会每年组织各界别委员开展“三察(查)活动”不少于2项。政协常委会组织委员外出考察每季度不少于1次。(3)自主选课题。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发现新经验、新做法等,特别是给群众和社会带来较大影响的,要及时提出课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三察(查)活动”,以便及时解决问题或推广经验。

  第四条 组织实施:(1)“三察(查)活动”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拟定“三察(查)活动”课题后,向旗委作申请报告、向政府作工作函告,经旗委同意,商定政府协同,制定出台详尽的“三察(查)活动”实施方案。(2)办公室及各专委会要高度重视,要充分带动各界别委员发挥委员优势,各办委负责人是对口“三察(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3)开展“三察(查)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闭门造车,要注意客观分析事物,要真实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听实话、摸实情、找要害、求实效;(4)开展“三察(查)活动”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旗有关规定,要力戒形式主义,各单位不得到辖区边界迎送,杜绝“三察(查)活动”过程中的铺张浪费。

  第五条 工作要求:对“三察(查)活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基层单位提出的建议,现场能够予以解决的要简化议事程序及时协商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根据政协协商议事程序规定,以政协提案或起草送达报告予以协商。

  报告(提案)起草:“三察(查)活动”结束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三察(查)活动”报告(提案)初稿的撰写工作。“三察(查)活动”报告(提案)分析问题要有理有据,要充分体现参与活动的委员们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要实事求是,提出建设性意见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报告(提案)定稿后,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必要时送各位副主席传阅审核)后,报送主席审阅。

  报告(提案)呈送:“三察(查)活动”课题完成后,形成报告(提案)经主席办公会议(必要时经常委会议)对报告(提案)进行集体评审,对有深度、有价值的报告(提案)按照党政部门办文办事程序呈报旗委、政府领导参阅,实现报告(提案)及时进入党政工作程序,保证报告(提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有价值的报告(提案)可向旗、市、自治区、国家级有关刊物推荐。

  报告(提案)反馈:对部门、单位反馈回的办理情况,由政协对口办委负责将办理情况及时的反馈给参与相应活动的全体委员。

  第六条 工作奖惩:(1)政协委员及机关干部个人撰写的报告(提案),受到领导批示或最终转化为旗委、政府政策或文件的,每篇奖励5000元;(2)政协委员及机关干部个人撰写的报告(提案),被国家级、省级、市级、旗级刊物采用刊登的,每篇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3)以上奖惩都将纳入年终实绩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