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中央组织部1982年第9号《通知》指出:“担任政协常委、委员的属在编人员,不属于离退休。”(2)中组部1986年第16号《通知》又指出:“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如要求离、退休,应先由本人辞去委员职务,然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这个精神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委员的离休、退休也同样适用。”(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88年第9号《通知》指出,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